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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晓波与邢海龙、郭再良民间借贷纠纷解除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波,邢海龙,郭再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283-1号申请执行人刘晓波,男,34岁,蒙古族,市民。被执行人邢海龙,男,47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郭再良,女,47岁,汉族,市民。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元民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郭再良在中国银行赤峰元宝山区支行XX账户工资款100000元,查封了担保财产吕秀峰所有的车牌号为蒙D**号轿车一辆。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35条、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郭再良在中国银行赤峰元宝山区支行XX账户工资款1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财产吕秀峰所有的车牌号为蒙D**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向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