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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武汉耀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市南洋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耀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南洋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057号原告武汉耀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8区A91-93号。法定代表人黄胜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敏钦,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曾建红,系湖北建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南洋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舵落口村铁路边。法定代表人徐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开智、潘婵娟,均系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耀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南洋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耀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耀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耀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依法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武汉耀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