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晶与张美琪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晶,张美琪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63号原告王晶,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5226。被告张美琪,女,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身份证号码:×××5426。委托代理人张晓玲,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婉婷,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晶诉被告张美琪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晶撤回对被告张美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5元,由原告王晶负担。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思远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