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民终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标成与范晓燕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1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标成,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晓燕,女,1983年7月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上诉人陈标成与被上诉人范晓燕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大田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标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标成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标成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2562.50元,由上诉人陈标成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贵  良审判员 谢  明  华审判员 吴  树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梦薇(代)附: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