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济宁紫金花味精有限公司与济宁森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紫金花味精有限公司,济宁森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145-2号申请执行人济宁紫金花味精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济宁紫金花味精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黄屯镇驻地。负责人陈士乾。被执行人济宁森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王因路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许庆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济宁紫金花味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济宁森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