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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行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与李志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李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2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普莲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85631800-8。负责人陈文俊,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兵、许进益,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志辉,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志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志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志辉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3753.72元及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213元,执行费406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到庭举证被执行人李志辉的财产及下落,但申请执行人未能举证。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李志辉没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决定将被执行人李志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向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南安市房地产管理处查询被执行人李志辉的财产信息,均查无信息;本院并于2015年2月6日到南安市梅山镇竞丰村委会调查,但查无被执行人李志辉的财产及下落。因暂查无被执行人李志辉的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琨臻审 判 员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