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肖某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陈某某,男,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华容县城关镇。被申请人肖某,女,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城关镇。2014年7月至8月,被申请人以资金紧张为由向申请人借款480万元,约定月息2.5%,按月结算,并用其在湖南省华容农村商业银行价值2000000元的股权作质押,由于被申请人违约,申请人多次请求被申请人还款,被申请人均不履行还款义务。因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肖某在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000000元的股权,申请人陈某某自愿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肖某在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000000元的股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冬冰审 判 员 杨友力人民陪审员 肖志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