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靖江市诚网机械配件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靖江市诚网机械配件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催字第8号申请人靖江市诚网机械配件厂,住所地靖江市西来镇见龙村20组,组织机构代码证为55804041-5。该厂负责人赵桂月。申报人青岛海信电器营销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温州市人民西路锦园大厦18层A区,组织机构代码证为09234896-X。该公司负责人邵云飞。申请人靖江市诚网机械配件厂因其所持南京银行常州分行承兑汇票遗失(号码为3130005131104899,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常州市中油华东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常州市清凉加油站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青岛海信电器营销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院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靖江市诚网机械配件厂负担。审 判 长 王 新审 判 员 张佳寅代理审判员 薛 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