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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中法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梁海平罚金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梁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梁海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茂中法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立(2015)茂中法执字第1号案执行被执行人梁海平罚金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国土、房产、车辆登记部门进行查询,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梁海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中法执字第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江兵审 判 员  张书铭助理审判员  赖慧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