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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执字第1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郑德灵与山东华翔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德灵,山东华翔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桂华,杭震诗,山东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聊城齐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聊城海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市执字第1127-2号申请执行人郑德灵,男,1977年4月17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华翔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法定代表人郭桂华,经理。被执行人郭桂华,女,1963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执行人杭震诗,男,1984年2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执行人山东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学武,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法定代表人田志勇,董事长。被执行人聊城齐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法定代表人张立全,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聊城海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法定代表人李利平,经理。本院在执行郑德灵与被执行人山东华翔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桂华、杭震诗、山东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聊城齐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聊城海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市民初字第159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万余元,查明被执行人被本院依法查封的股权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股权在短时间内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市民初字第15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安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田德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培培执行裁定书(2014)市执字第1127-2号申请执行人郑德灵,男,1977年4月17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华翔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法定代表人郭桂华,经理。被执行人郭桂华,女,1963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执行人杭震诗,男,1984年2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执行人山东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学武,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法定代表人田志勇,董事长。被执行人聊城齐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法定代表人张立全,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聊城海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法定代表人李利平,经理。本院在执行郑德灵与被执行人山东华翔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桂华、杭震诗、山东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聊城齐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聊城海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市民初字第159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万余元,查明被执行人被本院依法查封的股权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股权在短时间内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市民初字第15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张永安审判员仲崇亮审判员田德勇二O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李培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