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山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帮琴与被执行人王光锋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帮琴,王光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山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李帮琴。被执行人王光锋。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的(2011)屏山民初字第6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光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光锋至今仍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有3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光锋的银行存款3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绍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