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异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河南省华洋发展有限公司与杨普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华洋发展有限公司,杨普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5)武执异字第6号案外人周素莲,女,汉族,1967年12月7日出生。申请人河南省华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黄河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李灯才,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普通,男,汉族,1966年9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河南华洋发展有限公司与曹伯琪、杨普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武执字第587号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杨普通的妻子周素莲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居住社区63号楼西2单元1-2层西户的房产。2015年2月2日,案外人周素莲以该房产系其个人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周素莲称:案外人与杨普通于2014年4月登记结婚,贵院查封的房产系案外人婚前2003年购买,该房产系案外人个人所有,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贵院的查封没有任何依据。请求立即解除对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居住社区63号楼西2单元1-2层西户的房产的查封。本院查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杨普通于2014年4月18日在武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档案材料中的《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周素莲与杨普通声明:二人自1988年9月1日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现均未再与第三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自愿结为夫妻;而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的“婚姻状况”一栏内容为“未婚”。2003年12月,案外人周素莲购买了郑州市郑花路59号21世纪居住社区63号楼西2单元1-2层西户的房产,并于2008年7月办理了房产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案外人周素莲。2014年11月12日,本院作出(2014)武执字第587号裁定,查封了郑州市郑花路59号21世纪居住社区63号楼西2单元1-2层西户的房产。本院认为:该异议案争执的焦点问题是周素莲与杨普通夫妻关系法律效力自何时起算,该问题涉及到二人2014年结婚登记前同居期间是否为合法的夫妻关系,而此问题需要通过诉讼来确定,不属执行阶段异议案件审查的范围。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不能认定本院查封的房产为周素莲与杨普通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产进行查封的理由不足。故案外人要求解除对本院所查封的房产,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位于郑州市郑花路59号21世纪居住社区63号楼西2单元1-2层西户的房产的查封。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王正超审判员 周中全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文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