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岳民初字第2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康茂芳、袁代见、袁洪与被告杨文远、汪付果、刘强、刘跃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茂芳,袁代见,袁洪,杨文远,汪付果,刘强,刘跃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岳民初字第2576号原告康茂芳,女,汉族,农民。原告袁代见,女,汉族,农民。原告袁洪,男,汉族,农民。共同委托代理人袁代素,女,汉族。被告杨文远,男,汉族,农民。被告汪付果,男,汉族,农民。被告刘强,男,汉族,农民。被告刘跃兵,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茂芳、袁代见、袁洪与被告杨文远、汪付果、刘强、刘跃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茂芳、袁代见、袁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茂芳、袁代见、袁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7.55元,由原告康茂芳、袁代见、袁洪负担。审 判 长 李 良审 判 员 康晓春人民陪审员 田秀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先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