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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发利与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发利,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157号原告刘发利,女,196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74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0575-0。法定代表人任红,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伟,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发利与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发利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发利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发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发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蓝 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宇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