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民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陈会林与马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会林,马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二初字第27号原告陈会林,男,汉族,1953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路新安。被告马彩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会林诉被告马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会林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撤诉后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会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会林承担。审判员 代雅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宛天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