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民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唐启增诉赵波健康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启增,赵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1049号原告:唐启增被告:赵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启增诉被告赵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启增于2015年2月1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启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唐启增负担。审判员 周德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