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嘉兴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明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明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民初字第400号原告:嘉兴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云聪。委托代理人:谢良华。被告:王明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明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明珍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明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2元,由原告嘉兴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一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月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