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执字第01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先法与被执行人芜湖市奇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先法,芜湖市奇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1134-2号申请执行人:金先法,男,汉族,住庐江县。被执行人:芜湖市奇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卜英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繁民一初字第010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芜湖市奇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繁昌县孙村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人民¥18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审判员 潘 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 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