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孟民初字第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陈全明与张丽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全明,张丽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孟民初字第0092号原告:陈全明。委托代理人:蒋和平,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丽娟,现在南京女子监狱服刑。原告陈全明诉被告张丽娟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全明的委托代理人蒋和平,被告张丽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25日左右,被告借原告所有的车辆(牌号为苏D×××××,发动机号82131045)使用。后经原告催要,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后被告因犯罪被判刑。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车辆,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欠我七、八十万的债务。发生纠纷是因为原告欠我钱不还。我没有使用原告的车辆,车子是我老公处理的(其已身故),车辆的情况我不清楚。经审理查明:2013年中旬,原、被告因债务发生纠纷。2013年8月,张丽娟诉至本院要求陈全明归还借款40万元及相应利息。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张丽娟在庭审时自认扣押了陈全明的汽车。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车辆未果而诉至本院。又查明,原告名下牌号为苏D×××××号别克牌轿车,车架号为LSGJR52U98H073036,发动机号为82131045。另查明,2014年9月4日,张丽娟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现在南京女子监狱收监执行。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本院(2013)新孟民初字第1004号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通过原告提交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本院(2013)新孟民初字第1004号案件庭审笔录,可以确定被告非法扣押了原告所有的汽车。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诉争汽车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抗辩称,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原告结欠被告数十万元。本院认为该理由并不能作为被告扣押原告汽车的合法依据,对于被告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另外,因被告在本院(2013)新孟民初字第1004号案件庭审时自认自己扣押了原告的汽车,故其抗辩称车辆系由其丈夫处理,自己并不清楚车辆情况的抗辩意见,本院亦不予采信。现虽然被告因犯罪被收监,但仍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全明别克轿车(牌号为苏D×××××、车架号为LSGJR52U98H073036、发动机号为82131045)。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户头: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审判员 孙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