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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执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赵满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1589号申请执行人赵满。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铁鞠。申请执行人赵满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执字第15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百龄代理审判员  史爱民代理审判员  张宝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