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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初字第4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20-09-17

案件名称

米志兵与李昆、张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米志兵;李昆;张瑞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4103-2号原告米志兵,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李昆,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张瑞祥,男,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米志兵与被告李昆、张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受理。因无法向被告张瑞祥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于2014年6月25日依法中止诉讼。2015年1月23日,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通知原告在七日内补交诉讼费用1750元。经本院多次以电话、短息方式通知原告,原告均未到庭。2015年2月3日,宝坻区邮政局以“逾期未领退回”为由退回了本院向原告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的缴费通知书。原告亦未在本院通知的时间内补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本案中,2015年2月3日,宝坻区邮政局以“逾期未领退回”为由退回了本院向原告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的缴费通知书。原告亦未在通知次日起7日内(截止2015年2月10日)补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德代理审判员  尹作祥人民陪审员  刘秀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剑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