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审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楞、张军杰等与石家庄市永盛铸造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审字第00010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被执行人)张楞。申请复议人(异议人、被执行人)张军杰。申请执行人姬守现。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永盛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杰,该公司经理。申请复议人张楞、张军杰不服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2013)栾民执字第100-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张楞、张军杰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张楞、张军杰撤回复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复议程序终结。申请复议人张楞、张军杰不得以同一事由就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2013)栾民执字第100-4号执行裁定再次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福兴审判员 任 磊审判员 侯丽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