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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胡培青与陈永泽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培青;陈永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53号原告胡培青。委托代理人马以祥,上海市陈宜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泽。原告胡培青与被告陈永泽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肖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培青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以祥,被告陈永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培青诉称:原、被告是相邻关系,分别居住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XXX弄XXX号二楼、三楼。因房屋为百年老宅,没有设置厕所便卫及淋浴设备,被告违章搭建,在三楼房屋内搭建卫生间,设置抽水马桶及淋浴设备,并出租。该卫生间在原告卧室上方,租客频繁使用,发出噪音,造成原告寝食难安,无法正常生活。物业向被告出具整改通知书,被告置若罔闻,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拆除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XXX弄XXX号三楼房屋内搭建的厕所及淋浴设备,恢复原状。被告陈永泽辩称:被告是2001年5月置换到现在的房屋,入住时已有抽水马桶和淋浴设备。因系老房子,故小区内住户在自己房屋内搭建卫生间的现象很普遍。2009年被告将该房屋出租,签订租赁合同时,被告只租给一家人使用,后由于该户亲戚小孩也住进来,所以的确比较吵闹。为此,被告已经提醒过租客,目前该房屋内恢复到一家人居住。被告认为,房屋内搭建卫生间对原告是有点影响,但影响不大,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胡培青系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XXX弄XXX号二层西亭子间、二层东亭子间的承租人,被告陈永泽系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XXX弄XXX号晒搭东间、二层东后阁(小)、二层东后阁(大)的承租人。2015年1月5日,上海合众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分公司出具整改通知书,认定被告在三楼晒搭室内违章搭建浴室和抽水马桶,限期七日内拆除,恢复原状。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租赁卡及照片,被告提供的租赁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居住的房屋系老式公房,底层设有公用卫生间。被告为方便生活,擅自在自己的房屋内设置卫生间,对原告的生活构成实际的影响,原告要求其予以拆除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永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XXX弄XXX号晒搭东间房屋内的卫生间及附属设施,恢复原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已预缴),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陈永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肖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