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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方梅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方梅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834号罪犯王方梅,女,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人,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6日作出(1998)渝一中法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方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5日作出(1999)渝高法刑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7月25日交付执行。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9日作出(2001)渝高法刑执字第43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3日作出(2004)渝高法刑执字第1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2日作出(2006)渝五中刑执字第10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31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8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4月1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2015)重女狱减字第5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王方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方梅在服刑期间获记功3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方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方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