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乌达执字第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陈梅菊与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梅菊,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达执字第040号申请执行人陈梅菊,女,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乌海市乌达区。被执行人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海市乌达区。法定代表人卞平官,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乌达民一初字第058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497元。执行员  张林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利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