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狄文浩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文浩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狄文浩,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11月13日被松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19日由松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松宁检刑诉(20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狄文浩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园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狄文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被告人狄文浩向武某某谎称其为铁道第三勘查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师,以其公司能够承包松原市查干湖军民两用机场原土基换灰粉喷灌桩工程以及铁路两侧绿化和栽树工程为由,骗取了被害人武某某的信任。而后,被告人狄文浩伪造了“铁路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印章、“铁路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合同认证专用”印章、“铁路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章、“铁路第三勘察设计院东北项目部”印章各一枚,并以铁路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武某某签订了松原市查干湖军民两用机场原土基换灰粉喷灌桩工程以及北京站—张家口190公里、北京西站-山东聊城车站426公里、毫州-黄州407公里、山东聊城-亳州325公里铁路两侧绿化和栽树工程合同书共五份,而后先后多次以验资款、好处费及装修房屋等名义从被害人武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5万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狄文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及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狄文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狄文浩的供述,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松原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到案经过、扣押笔录及工程责任承包合同书、银行卡交易查询、收据、狄文浩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狄文浩诈骗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文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及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狄文浩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狄文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11月13日始至2020年11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涉案赃款250000元予以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刘东立审 判 员 刘卫东人民陪审员 高艳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