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459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系原告父亲)。被告吕某某。委托代理人吕某(系被告妹妹)。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桂琴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甲、被告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吕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6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被告嫌弃其不能生孩子经常与其吵架,吵架中不但恶语相加而且还动手打,2009年领养女儿吕紫萱后,被告仍然没有任何改变,动辄即为琐事吵闹、打架,有二次都将其打伤。2014年12月22日,其感冒输液,被告不但不关心反而嫌乱花钱又打其,次日其离家在外至今。现其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领养女吕紫萱由其抚养、被告每月依法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吕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其与原告系自由婚姻,原告之前有过几次短暂的婚姻,与其共同生活的时间最长。共同生活中,家中经济等事务均由原告掌管,其对原告言听计从,与原告夫妻感情很好,发生矛盾都是因家务琐事,没有大的分岐,没有打过原告,原告动辄就跑回娘家,每次都要人去请,2014年12月23日不知为什么原告又离家。其认为,与原告之间都是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未破裂,孩子虽是领养但是也需要一个完整的家,需要与原告共同养育,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6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9年12月17日领养一女,取名吕紫萱。共同生活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后因性格差异,双方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12月22日,双方为干农活发生矛盾,次日原告即离家在外。原告主张被告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家庭生活中,夫妻为琐事发生矛盾是难免的,原、被告均系再婚,已共同生活了九年,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加强夫妻间的沟通、交流,珍惜家庭、珍惜对方。今后只要双方多包容、关心、理解对方,以家庭利益、子女利益为重,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亦无法定的判决离婚的情形,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了正确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桂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