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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黄位禄诉被告毕洪平、自贡市俐荣皮具有限公司、荣县银锭桥建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位禄,毕洪平,自贡市俐荣皮具有限公司,荣县银锭桥建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70号原告黄位禄,男,汉族,自贡市人,1963年10月13日生。被告毕洪平,男,汉族,自贡市荣县人。被告自贡市俐荣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旭阳镇望江路100号。法定代表人毕洪平,总经理。被告荣县银锭桥建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旭阳镇程家桥村8组。法定代表人申道均,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黄位禄诉被告毕洪平、自贡市俐荣皮具有限公司、荣县银锭桥建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毕洪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毕洪平的起诉。审判员  杨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