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马某与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09号原告:马某,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邝某,住广东省从化市。原告马某诉被告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邝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孩邝甲,××××年××月××日生育男孩邝乙。自儿子邝乙出生后,被告性情大变,后又患有××,自此经常打骂原告及小孩,使得原告无法在家继续生活下去。2011年初原告搬回自己父母家居住至今,原告于2011年3月22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2012年6月7日起诉离婚后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与被告已分开生活长达4年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确实无法维持夫妻关系,故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邝立浠和邝林烽由原告抚养。原告马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被告户口薄,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婚生小孩邝甲和邝乙的出生证,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小孩邝甲,××××年××月××日生育小孩邝乙。3、原告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4、(2011)从法民一初字第696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原告曾于2011年3月22日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5、(2012)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法院曾于2012年6月7日受理原告离婚诉讼,并于2012年8月3日判决不准离婚。6、被告邝某的××人证,拟证明被告患有××。被告邝某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邝甲,××××年××月××日生育儿子邝乙,两个小孩现均在太平小学就读三年级和一年级。2010年9月16日,中国××人联合会向邝某签发××人证,证实被告为精神××人,××等级二级,××人证号:××62。2011年3月22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后于2011年4月28日申请撤诉,经(2011)从法民一初字第6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撤诉。2012年6月7日,本院再次受理原告的离婚诉讼,经(2012)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庭审中,本院分别询问了婚生子女邝甲和邝乙,经询问,邝甲和邝乙均表示愿意与原告马某共同生活。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一、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原被告自结婚以来,双方没有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原告曾于2011年3月22日起诉后撤诉,又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2012)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现原告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足见其夫妻关系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被告在婚姻期间患有精神疾病,并经广州市残联认定为精神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符合上述规定,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故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婚生小孩邝甲和邝乙的抚养权及抚养费、探视权的问题。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邝甲,今年9岁,××××年××月××日生育儿子邝乙,今年7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原被告离婚,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问题应考虑子女的意见。本案中,两婚生小孩虽未满十周岁,但经本院分别询问邝甲和邝乙,两子女均表示愿意跟随母亲共同生活。另,��告患有精神疾病,两子女一直随母亲生活至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四)项规定,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子女随一方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可予优先考虑。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角度和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出发,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及尊重小孩的意愿,原告要求两婚生小孩邝甲和邝乙由其抚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表示抚养费无需由被告负担,在不影响到原告与两子女生活的前提下,被告可以探视小孩。本院认为,原告表示被告无需承担两子女的抚养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抚养费由原告负担至两小孩十八周岁止;离婚后,被告有探望子女的权��,原告有协助的义务,在不影响小孩学习、生活的原则下,被告每星期探视小孩邝甲和邝乙一次,至于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及时间由原被告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协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邝某离婚;二、婚生小孩邝甲(女,2005年10月26日出生)和邝乙(男,2007年11月30日出生)由原告马某抚养,婚生小孩邝甲和邝乙的抚养费由原告马某负担至两小孩十八周岁时止。在不影响小孩学习、生活的原则下,被告邝某每星期探望小孩邝甲和邝乙一次,原告马某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及时间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婕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