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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刑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俊伟犯抢劫、抢夺、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俊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刑执字第523号罪犯王俊伟,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2日作出(2005)周少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俊伟犯抢劫、抢夺、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8千元。(刑期自2004年8月6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止)。2005年10月5日交付执行。2008年8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0年8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2年7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俊伟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罪犯王俊伟于2003年7月至2004年8月,该犯伙同他人在西华县城、泛区场部等地,采取骑摩托车的手段抢劫、抢夺、盗窃作案8起,其中抢劫2起,盗窃2起,抢夺5起,共价值5千余元。罪犯王俊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4次、记功1次,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规范被扣分1次,共扣0.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俊伟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其犯数罪,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犯罪性质及服刑表现,并考虑总减刑幅度和剩余刑期情况,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俊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二〇〇四年八月六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延波审判员  赵 萍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盈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