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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吕民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陈裕新与施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裕新,施敏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吕民初字第00092号原告陈裕新。被告施敏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裕新与被告施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裕新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裕新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东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施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