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吕民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陈裕新与施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裕新,施敏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吕民初字第00092号原告陈裕新。被告施敏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裕新与被告施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裕新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裕新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东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施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