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桦刑初字第31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5月27日生,身份证号码:2202821976********,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桦甸市,住吉林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辩护人郭鹏云,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以桦检公刑诉(2014)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孟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郭鹏云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8年至2011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在与邱某甲处男女朋友期间,谎称自己是吉林市某广告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虚构投资广告经营活动、被调查等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邱某甲财物合计人民币2995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08年,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吉林市新建小区工地围栏广告牌生意谈成,骗取邱某甲投资款人民币2000元。2、2009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谎称要买某市火车站附近广告牌使用权,骗取邱某甲投资款人民币2000元。3、2009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谎称要做吉林市某房地产公司工地四周围栏广告牌生意,骗取邱某甲投资款人民币40000元。4、2009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建外围广告时工人将花坛踩坏被罚款,骗取邱某甲人民币5000元。5、2009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谎称某房地产工程需要用钱,骗取邱某甲人民币20000元。6、2009年,被告人刘某某谎称某房地产需要用钱,骗取邱某甲人民币5000元。7、2009年,被告人刘某某谎称某房地产工程需要用钱,骗取邱某甲人民币4000元。8、2009年,被告人刘某某谎称某房地产工程需要用钱,骗取邱某甲人民币6000元9、2009年,被告人刘某某谎称某房地产工程需要用钱,骗取邱某甲人民币5000元。10、2009年,被告人刘某某谎称某房地产工程需要用钱,骗取邱某甲人民币3000元。11、2009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谎称要做吉林市某处围栏广告生意,骗取邱某甲投资款人民币20000元。12、2009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谎称要做某高速引线处擎天柱广告牌生意,骗取邱某甲投资款人民币80000元。13、2009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谎称欠王经理钱,骗取邱某甲人民币3000元。14、2009年7、8月份,被告人刘某某谎称王经理过生日,骗取邱某甲人民币1000元。15、2009年,被告人刘某某谎称王经理出车祸,骗取邱某甲人民币5000元。16、2009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谎称擎天柱工程老板考察需要用钱,骗取邱某甲人民币5000元。17、2010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谎称有合作关系的某地板老板放爆竹将眼睛崩坏,骗取邱某甲人民币2000元。18、2010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谎称维修被洪水冲倒的擎天柱广告牌需要用钱,骗取邱某甲人民币6000元。19、2010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谎称欠喷广告布费用,骗取邱某甲吉林火车站商铺定金退款钱人民币6000元。20、2010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收到其表哥还邱某甲的欠款人民币8500元,被告人刘某某对邱某甲谎称其表哥未还款而将人民币8500元挥霍。21、2011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某谎称被某检查组调查,需要给法官汇钱,骗取邱某甲人民币2000元。22、2011年,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其被某检查组调查需要用钱,骗取邱某甲人民币3000元。23、2011年夏天,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其被某检查组调查需要用钱,骗取邱某甲人民币3000元。24、2011年8、9月份,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出门办事需要用钱,骗取邱某甲人民币1000元。除上述事实之外,被告人刘某某仍有其他骗取邱某甲财物的事实,计人民币62000元。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被害人邱某甲陈述,证人辛某、邱某乙证言以及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中国建设银行存款账户信息及明细账,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历史明细及存款业务回单,欠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协议书,广告发布业务合同,身份证明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辩护人郭鹏云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4、17、24起事实均为人情往来,不应作为犯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可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1年9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与邱某甲处朋友期间,谎称自己是吉林市某广告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虚构投资广告经营活动、其本人被有关部门调查等事实的手段,多次骗取邱某甲财物合计人民币2910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08年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在吉林市新建小区工地围栏设置广告牌需要用钱,骗取邱某甲人民币2000元。2、2009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谎称要买某市火车站附近广告牌使用权,骗取邱某甲投资款人民币2000元。3、200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可通过吉林市某房地产公司的王经理购买某房地产工地四周围栏广告牌经营权,骗取邱某甲投资款人民币40000元。4、200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在建吉林市某房地产建外围广告时工人将花坛踩坏被罚款,骗取邱某甲人民币5000元。5、200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在建的某房地产广告工程需要用钱,骗取邱某甲人民币20000元。6、200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在建的某房地产广告工程需要用钱,骗取邱某甲人民币5000元。7、200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在建的某房地产广告工程需要用钱,骗取邱某甲人民币4000元。8、200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在建的某房地产广告工程需要用钱,骗取邱某甲人民币6000元9、200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在建的某房地产广告工程需要用钱,骗取邱某甲人民币5000元。10、200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在建的某房地产广告工程需要用钱,骗取邱某甲人民币3000元。11、200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做吉林市某处围栏广告生意,骗取邱某甲投资款人民币20000元。12、2009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做某高速引线处擎天柱广告牌生意,多次骗取邱某甲投资款共计人民币80000元。13、200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谎称欠王经理钱,骗取邱某甲人民币3000元。14、2009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谎称王经理过生日,骗取邱某甲人民币1000元。15、2009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谎称王经理出车祸,骗取邱某甲人民币5000元。16、200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合作做擎天柱广告牌生意的老板考察需要用钱,骗取邱某甲人民币5000元。17、2010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谎称有合作关系的某地板的老板放爆竹将眼睛崩坏,骗取邱某甲人民币2000元。18、201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谎称维修被洪水冲倒的擎天柱广告牌需要用钱,骗取邱某甲人民币6000元。19、2010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谎称欠喷广告画面费用,骗取邱某甲人民币6000元。20、201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其本人被某检查组调查,需要给法官汇钱,骗取邱某甲人民币2000元。21、201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其本人被某检查组调查需要用钱,骗取邱某甲人民币3000元。22、2011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其本人被某检查组调查需要用钱,骗取邱某甲人民币3000元。23、2011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出门办事需要用钱,骗取邱某甲人民币1000元。除上述事实之外,被告人刘某某还虚构其他虚假事实,多次骗取邱某甲现金,共计人民币62000元。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伪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欠据、协议书、广告发布业务合同,证实了被告人刘某某虚构自己系吉林某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编造投资广告经营活动、其被有关部门调查等虚假事实,并伪造广告发布合同,骗取被害人邱某甲人民币共计291000元,被被害人邱某甲发现后,其向邱某甲出具欠条的事实。2、中国建设银行存款账户信息及明细账、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历史明细及存款业务回单,证实了被害人邱某甲给被告人刘某某汇款的部分事实。3、被害人邱某甲陈述,其于2007年与丈夫离婚,2008年春节后,其通过QQ上网认识了刘某某,刘某某称自己是吉林市某广告有限公司老板,妻子已去世,现单身一人,并给其一张吉林市某广告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其相信了,后二人发展为朋友关系。期间刘某某称做广告生意挺挣钱的,于2008年至2011年9月间,刘某某虚构在吉林市新建小区工地围栏设置广告牌需要用钱,骗取其2000元;虚构购买某市火车站附近广告牌使用权,骗取其投资款2000元;虚构通过吉林市某房地产公司王经理做该公司工地四周围栏广告牌生意,先后八次骗取其投资款共计88000元;虚构吉林市某处围栏广告生意,骗取其投资款20000元;虚构某高速引线处擎天柱广告牌生意,多次骗取其投资款共计80000元;虚构欠吉林市某房地产王经理钱,骗取其3000元;虚构王经理过生日,骗取其1000元;虚构王经理出车祸,骗取其5000元;虚构擎天柱工程合作老板考察需要用钱,骗取其5000元;虚构有合作关系的某地板老板放爆竹将眼睛崩坏,骗取其2000元;虚构维修被洪水冲倒的擎天柱广告牌,骗取其6000元;虚构欠喷广告布费用,骗取其吉林火车站商铺定金退款6000元;虚构刘某某本人被某检查组调查需要给法官汇钱,骗取其2000元;虚构被某检查组调查需要用钱,两次骗取其共计6000元;虚构出门办事需要用钱,骗取其1000元,期间还编造各种谎言骗取其62000元,并伪造了协议书、广告发布合同使其信服,至2011年9月,共骗取其人民币29万余元。2011年9月,其哥哥邱某乙约其与刘某某见面,揭穿了刘某某的诈骗事实,刘某某承认诈骗事实后给其出具了两张欠据,之后就联系不上了,2014年4月4日,其到公安机关报案。4、证人辛某证言,证实邱某甲系其母亲,2009年间,其母亲称与刘某某合伙通过吉林市某房地产公司王经理承包房地产外围广告牌,还合伙做擎天柱广告牌,其母亲曾让其给刘某某汇款,3000或5000元汇过二、三次。期间,其多次劝母亲要小心刘某某是骗子,但其母亲不听,多次与其发生争吵。5、证人邱某乙证言,证实邱某甲系其妹妹,邱某甲在与刘某某合伙做生意期间,经常向其要钱,因为此事经常争吵。其经过调查发现刘某某所说的事都是假的,2012年春节期间的一天,其约刘某某在吉林市见面,当面揭穿了刘某某,后刘某某承认了诈骗事实。6、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08年间,其在QQ聊天时认识了邱某甲,其当时已婚,但其谎称自己单身,系吉林市某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后二人发展为朋友关系。2008年至2011年9月间,其虚构吉林市新建小区工地围栏广告牌生意谈成,骗取邱某甲投资款2000元;虚构某市火车站附近广告牌使用权生意,骗取邱某甲投资款2000元;虚构通过吉林市某房地产公司王经理做该公司工地四周围栏广告牌生意,先后八次骗取邱某甲投资款共计88000元;虚构吉林市某处围栏广告生意,骗取邱某甲投资款20000元;虚构某高速引线处擎天柱广告牌生意,多次骗取邱某甲投资款共计80000元;虚构欠吉林市某房地产王经理钱,骗取邱某甲3000元;虚构王经理过生日,骗取邱某甲1000元;虚构王经理出车祸,骗取邱某甲5000元;虚构擎天柱工程合作老板考察需要用钱,骗取邱某甲5000元;虚构有合作关系的某地板老板放爆竹将眼睛崩坏,骗取邱某甲2000元;虚构维修被洪水冲倒的擎天柱广告牌,骗取邱某甲6000元;虚构欠喷广告画面费用,骗取邱某甲吉林火车站商铺定金退款6000元;虚构其本人被某检查组调查需要给法官汇钱,骗取邱某甲2000元;虚构其被某检查组调查需要用钱,两次骗取邱某甲共计6000元;虚构出门办事需要用钱,骗取邱某甲1000元;期间还编造各种虚假事实多次骗取邱某甲现金,共计62000元,至2011年9月,其共计骗取邱某甲人民币291000元。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郭鹏云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4、17、24起事实均为人情往来,不应认定为犯罪一节,经审理认为,上述获取款项的事由均系被告人刘某某虚构的事实,其行为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构成诈骗罪,故应计入诈骗犯罪数额,辩护人郭鹏云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收到其表哥还邱某甲的欠款人民币8500元,被告人刘某某对邱某甲谎称其表哥未还款而将人民币8500元挥霍”构成诈骗罪一节,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起事实不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该项指控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违法所得应依法追缴,发还给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21年1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二十九万一千元继续追缴,发还给被害人邱某甲。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晓波审 判 员 王家起人民陪审员 周 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丽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