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常德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保字第162号申请人:XX,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怀远县永平喜洋洋脚锁架租赁服务部业主,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常德会,男,195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蚌民一终字第008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德会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立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