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伍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1138号原告:伍某某,女,1968年10月16日生,汉族。被告:许某某,男,1973年4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此款由原告伍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恭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易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