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进花、宋育林与曲世华、李瑞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花,宋育林,曲世华,李瑞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35-1号原告李进花。原告宋育林。被告曲世华。被告李瑞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花、宋育林诉被告曲世华、李瑞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继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