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民初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秀芝与被告门合亭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芝,门合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初字第1668号原告:李秀芝,女。被告:门合亭,男。原告李秀芝与被告门合亭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秀芝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门合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芝撤回对被告门合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秀芝负担。审 判 长 宋 强审 判 员 靳云文人民陪审员 余潜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