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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民初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秀芝与被告门合亭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芝,门合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初字第1668号原告:李秀芝,女。被告:门合亭,男。原告李秀芝与被告门合亭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秀芝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门合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芝撤回对被告门合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秀芝负担。审 判 长  宋 强审 判 员  靳云文人民陪审员  余潜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