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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许洪祥与梁万均恢复原状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洪祥,梁万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113号申请执行人:许洪祥,男,193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梁万均,男,195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明光市古沛镇古沛村*组**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明民一初字第02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梁万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侵害、恢复原告许洪祥家院墙的原状,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梁万均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须提供被执行人实际住址,本案暂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明执字第00113号案件终结执行。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克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