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城民再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蔚笑非与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蔚笑非,蒋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城民再字第6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蔚笑非,女,1978年1月21日生,汉族,个体,住通榆县。委托代理人白海春,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蒋晓东,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通榆县。蔚笑非与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蔚笑非于2012年4月12日向通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通法开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蔚笑非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2014)白民二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2014年7月31日本院作出了(2014)白城民申字第77号民事裁定,本案进入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蔚笑非及委托代理人白海春,被申请人蒋晓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白民二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和通榆县人民法院(2012)通法开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通榆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国君审 判 员 裴晓明代理审判员 戴红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付海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