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陈亚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南法刑初字第79号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因吸毒于2008年12月1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强制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1年3月13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强制戒毒二年.因赌博于2011年1月1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罚款伍佰元。因吸毒于2012年6月7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西分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8月31日被羁押,同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7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茂名市茂南区文东街以300元的价格向一名叫“阿文”的男子(另案处理)购买一辆周某某于2014年6月14日被盗窃的银灰色本田牌SDH125T-26女装摩托车(经查原车牌号码:粤K90Q**,套牌号码:粤KGS3**,发动机号码93320488,车架号码LALTCJT0493174965)用于自己代步使用。2014年8月31日15时许,陈某某驾驶该辆摩托车经过茂名市茂南区红旗北路露天矿市场对面时被巡逻防控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该车价值408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被盗车辆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之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7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茂名市茂南区文东街,在明知是盗窃车辆的情况下,仍以300元的价格向一名叫“阿文”的男子(另案处理)购买一辆银灰色本田牌SDH125T-26女装摩托车,该车是事主周某某于2014年6月14日被盗窃的车辆,(查原车牌号码:粤K90Q**,套牌号码:粤KGS3**,发动机号码93320488,车架号码LALTCJT0493174965)用于自己代步使用。2014年8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该辆摩托车经过茂名市茂南区红旗北路露天矿市场对面时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巡逻防控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086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的受案登记表、发案、立案、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周某某证言、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赃物及现场指认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及人口信息表,机动车信息表等证据在案证实,均经庭审质证、认证,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被盗车辆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前科劣迹,依法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及量刑意见准确,应予认定和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戴 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伍晓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