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一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秀云与被上诉人闫广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秀云,闫广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一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秀云,女,1956年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金聚,男,195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系刘秀云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广红,女,1960年1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玉生,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秀云与被上诉人闫广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刘秀云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024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刘秀云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秀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秀云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刘秀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代恭伟审 判 员 周克风代理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