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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吴汉星与韦巨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76号原告吴汉星。被告韦巨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汉星与被告韦巨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汉星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汉星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汉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9元,由原告吴汉星负担。审判员刘卫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李凌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