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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江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邓东诉吴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东,吴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江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邓东,男。被执行人吴旭辉,男。邓东诉吴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邓东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开江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工资2000一月给申请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开江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秋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