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郴北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郴北刑初字第38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经商。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月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15日经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公诉刑诉(2014)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4日、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王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从2007年6月在郴州市北湖区青年大道市国土局对面经营“黄家茗茶”茶楼。2010年9月初唐某某(已判刑)向被告人黄某某提出���该茶楼设赌场聚众赌博,按每天2000元的价格订2个包厢,给被告人黄某某赌场抽水25%的好处费,由被告人黄某某负责赌场安全。被告人黄某某同意了唐某某的提议。其后唐某某在该茶楼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非法获利近80万元。2010年9月4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又查明,经本院委托,云南省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司法局对被告人黄某某作出了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实行社区矫正。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到案说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扣押清单、退款单、同案人唐某某和曹建东及江亚军等人的供述、证人曾某某和陈某某及毛某某等人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一般缴款书、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社会调查评估意见、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设立赌博场所,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宣告缓刑。对被告人黄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段清华人民陪审员 曾庆懂人民陪审员 康赛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月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