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重庆市洛可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超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洛可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超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超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装饰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113号申请人重庆市洛可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142号A幢9-A8#,组织机构代码75305903-1。法定代表人俞忠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君,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超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3幢9层2号,组织机构代码75473654-0。被申请人四川超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装饰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70号2幢12-3,组织机构代码58685716-6。申请人重庆市洛可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被申请人四川超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超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装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重庆百亚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超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50001333600050248713账户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