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0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徐金淦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金淦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0640号罪犯徐金淦(曾用名徐经淦)。现在江苏省宜兴监狱服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锡法刑二初字第01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金淦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尚未追缴的赃款120万元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2013)锡刑二终字第00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月20日至2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徐金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徐金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徐金淦,在2014年10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28分。为此,2014年3月、2014年10月两次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所处罚金及退赃均未履行,附困难证明一张。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徐金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所处罚金及退赃均未履行,附有证明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金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燕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