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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民二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江西好百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胡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好百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胡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二初字第133号原告:江西好百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文国花。委托代理人:左辉,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胡强,男,汉族,1978年2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好百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好百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好百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好百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龚爱根审判员  李 露审判员  胡恋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 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