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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滁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刘贵忠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贵忠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滁刑初字第0003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女,1964年1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收银员,住安徽省,系被害人。委托代理人邱建华,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贵忠,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全椒县,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21日由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陈之慧,安徽省南谯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滁检刑诉(201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贵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9日、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邱建华,被告人刘贵忠及其辩护人陈之慧到庭参加诉讼。审理��间,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30日9时许,刘贵忠因玩游戏机输钱而迁怒于被害人赵某,持刀向赵某的心脏部位捅了两刀,致赵心包破裂、左下肺破裂。后刘贵忠逃离现场,电话报警,公安民警遂到场将刘贵忠抓获。经鉴定,赵某的胸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刘贵忠系强迫症,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物证及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贵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已经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讼原告人赵某要求被告人刘贵忠赔偿各项损失293094.84元。并提供户籍证明、医疗费发票、交通费票据等证据材料。被告人刘贵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辩称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意愿。其辩护人提出:1、刘贵忠供述的杀人主观方面和事实不相符,起诉指控刘贵忠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2、刘贵忠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临时起意。刘贵忠精神状况不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3万元,请求对刘贵忠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贵忠经常到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京华园小区南苑大门附近的蔚然移动专营店门前玩抓烟机。2014年6月30日9时许,刘贵忠来到蔚然移动专营店,找店内女业务员赵某换取硬币后,到门口玩“抓烟机”。刘贵忠花费90余元,共抓到1包利群香烟、1包黄山香烟。刘贵忠认为自己输了钱,遂产生了报复赵某将其杀死���念头。后刘贵忠回到在京华园小区的住处,拿了一把长约25CM刀装入随身携带的包内,返回到蔚然移动专营店。刘贵忠要求赵某将其玩“抓烟机”的钱返还,遭到拒绝后,刘贵忠从包内掏出刀,第一刀刺到赵某的左下肺部,第二刀刀尖刺入赵某心包,刀柄留于胸壁。后刘贵忠逃离现场,来到京华园小区附近的一处工地,向他人借手机打110电话报警,并等待公安民警,民警到场后将刘贵忠抓获,刘贵忠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害人赵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同年7月14日出院。经鉴定,赵某胸部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刘贵忠系强迫症,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制作的的受案登记表、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刘贵忠报警110的接警录音等视听资料、证人董某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6月30日,刘贵忠在腰铺京华园小区蔚然移动营业厅持刀将赵某捅伤后,跑到小区旁边的工地借了董某手机打了110报警电话,后民警出警时将刘贵忠带回公安机关。2、民警丁某某、张某、陶某某出具的出警情况说明等证人证言:出警到现场,发现一名三十多岁男子向他们招手,男子说是他借手机打电话报警的,他持刀捅人,被捅的人可能死了。民警陪同医院及相关人员将伤者抬上救护车送医院抢救,将该男子带回派出所调查。3、刘贵忠故意杀人案发时视频录像等视听资料:证实刘贵忠捅刺赵某的过程。4、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等笔录:中心现场位于京华园小区南苑中国移动蔚然营业厅:在门北侧靠近西侧标牌下方安放有两个抓烟机,进入室内东侧柜台西侧地面发现有滴落状血迹向南延伸至办公桌内,另有多处血迹,呈滴落状或呈片状,以��血迹均已棉签蘸取方式提取。在室内东北角与西南角各安装一个监控视频,在监控视频内发现有一名穿蓝色衣服男子进入到营业厅,蓝色衣服男子在营业厅内与营业员发生打斗后逃窜,视频内看到营业员左侧胸口部位扎着一把刀,刀柄露出在体外,视频内看到受害人身穿蓝白相间条形T恤衫,视频监控已拷贝提取。5、滁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根据滁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病案、CT片及法医学检查,2014年6月30日被鉴定人赵某被他人致伤,致其心包破裂、左下肺破裂,于当日在全麻下行“左侧开胸探查术+胸部异物取出术+心包修补术+肺破裂修补术+胸腔闭式引流术”。分别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2b条、第5.6.2f条之规定,均构成重伤二级。鉴定意见,被害人赵某胸部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6、滁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定意见:送检刀的刀刃部位与提取的2、3、6、7、8、9、10号的检材上检出相同基因型,上述血痕为赵某所留。7、作案工具刀的照片:显示该刀长约25cm。8、被害人赵某的陈述:她是腰铺京华园小区蔚然移动营业厅的收银员,2014年6月30日上午有个刘姓男子来蔚然移动营业厅找她换一元的硬币玩抓烟机,换了三次一共大概一百元左右,该男子输钱后来找她退钱,她对该男子讲退钱要找老板。大概半个小时后,该男子又来到营业厅,这次他来的时候背了一个包,当时营业厅里面有人交话费,该男子就在营业厅里面转,等人都走了,该男子就坐在收银台旁边的凳子上,一直在抽烟,她在旁边打电话突然该男子走进收银台里,从包里拿出一把刀捅她,第一刀捅到右肚附近,第二刀捅到心脏上,该男子捅过之后就跑了,该男子经常来玩抓烟机,别人来玩一般花10块钱、8块钱的,他来玩都是几十,上百元,他家人来找过她,叫她不要让他玩抓烟机,并给他家人打电话。9、证人陆某、王某甲、庞某、李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30日上午看到赵某胸口扎着一把刀,流了很多血。10、证人王某乙的证言:他是中西医结合医院普外科医生,2014年6月30日,接收赵某,到医院的时候她左胸附近插了一把刀。11、证人储某和的证言:他在全椒县武岗卫生院精神科上班,刘贵忠是在2007年住院的,他患的是精神分裂症。12、证人张某的证言:刘贵忠是他儿子,患有精神分裂症,2007年在全椒武岗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因为没有钱治,就出院了,之后就到南京医科大学脑科开药吃,每个月开一次。刘贵忠发病没有具体时间,大概半个月左右会发病一次。13、被告人刘贵忠供述:2014年6月30日上午9点多钟,我到腰铺镇京华园大门附近一家移动收费营业厅玩抓烟机,他带了96块钱,找移动营业厅的收银员(即被害人赵某)换硬币,他抓了20元就抓了一包13元的利群烟,又换了20块钱硬币,抓到一包18块钱的黄山烟,他把这包黄山烟退给收银员,收银员给他18块钱,他又去玩,但是什么都没有抓到,接着他又找收银员换了50元硬币,这50块钱什么也没有抓到,他就十分生气,回家拿了一把刀,他把刀放在斜挎包里,回到营业厅,看到营业厅有人就没有进去,看里面没有人了他进去了,他叫收银员退点钱,她不同意,还叫他找老板要去,他就十分生气,从包里拿出刀走到收银台里面收银员坐的位置,用左手按住她的肩膀,右手拿刀朝心脏部位直接捅了两刀。捅了之后,他跑到京华园小区前面一个工地,借了手机打了报警电话110,讲他在腰铺京华园小区杀人了,打了电话之后,他就在工地等,之后他看到一辆警车过来了,他招手把警车拦下来,跟警察讲他捅到人了,警察带他过去,他讲人估计被他捅死了。他在这营业厅的抓烟机上输了不少钱,他母亲和收银员讲不要让他玩,但是收银员还给他换硬币玩抓烟机,害他输了这么多钱,他就想拿刀把这个收银员杀掉。14、刘贵忠的户籍信息证实其自然身份情况;被害人赵某的户籍信息。15、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刘贵忠所患有精神病不影响其现实检验能力,对其犯罪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能力,被鉴定人刘贵忠系强迫症,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另查明:被告人刘贵忠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赵某受伤住院15天,误工期为120日,伤后专人护理时间为60日,花费医疗费54878.84元,并造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25184元,共计80062.84元。被告人刘贵忠的亲属已代为赔偿30000元。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向法庭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医疗费发票、鉴定意见、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工资表、缴纳保险费情况表、交通费发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贵忠因玩游戏机输钱而迁怒于被害人赵某,故意持刀意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贵忠已着手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赵某部分经济损失。综上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部分采纳。经查,刘贵忠持刀猛刺被害人肺部、心脏各一刀,且第二刀已刺入心包,刀柄留于胸壁。后因抢救及时,得以救治。刘贵忠实施犯罪的手段、捅刺的部位均能印证其在侦查机关所作“其想把收银员杀掉”的供述,据此,刘贵��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认识,客观上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法定特征,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辩护人提出刘贵忠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刘贵忠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合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贵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2024年6月29日止)。二、犯罪工具刀一把予以没收。三、被告人刘贵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0062.84元(已支付30000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文业代理审判员  陈晓蕾人民陪审员  宫如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坤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最高人民人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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