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泸泸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永利与被告张乃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利,张乃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666号原告杨永利,女,1970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泸县福集镇。被告张乃栋,男,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泸县福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利与被告张乃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利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正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泽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