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刘太山与刘太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太山,刘太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058号原告:刘太山,男,,汉族,住霍山县大化坪镇。委托代理人:陈作宝,霍山县大化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太胜,男,住霍山县大化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太山诉被告刘太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太山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太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太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成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