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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田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田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19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97年8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委托代理人陆开国,海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田某某,男,生于1992年4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田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玉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风霞 来源:百度“”